关于做好2021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27/2021-2489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做好2021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20号)有关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办事材料相关要求,结合市直经办实际,为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方便参保单位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7月15日﹣9月15日。
二、申报范围
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以钱养事人员申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中央、省属驻咸企业单位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事业单位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参公单位)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工资基数。
三、申报口径
1.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2020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保留到10元),如无2020年月平均工资的,以2021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21年度的缴费工资。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21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核定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000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月)。
2.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统一口径计算。
四、申报资料
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1)
2.《咸宁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签字打印表》一份(详见附件2)
3.《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报盘》一份(只提供电子档)
五、申报程序
(一)参保单位可采取到社会保险业务窗口办理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带u盘到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窗口或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大厅申报核定窗口拷贝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职工签字打印表》等申报资料,办理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资料,所填报的纸质资料必须是社保申报统一规定内容格式,不得自行修改,且须与报送的电子文档数据一致(纸质资料携带两份分别提交人社、医保窗口,两份纸质资料内容一致)。
2.参保单位将所需申报资料分别报送至人社、医保申报核定窗口,人社、医保申报核定科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申报完成后开具核定单缴费。
(二)参保单位可通过“不见面”方式办理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1.登陆“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需先注册),点击“咸宁市”中“特色服务”,进入“咸宁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通过“法人登陆”进入申报模块。
2.依次点击“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下载《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报盘》、《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职工签字打印表》”-录入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上传《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职工签字打印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申报承诺书》进行申报。
3.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无需到窗口提交提交纸质申报资料,申报完成后,可在“网上申报事项进度”中查询申报办理结果。
六、申报要求
1.为减少人员聚集风险,各参保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凡是能在网上办理申报的,应尽量通过网申系统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实行“不见面”办理。
2.用人单位和职工严格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一旦发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不实或虚假的,将提交社保、医保稽核部门上门实地稽核,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3.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必须统一缴费人数、险种、基数。
4.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履行申报义务,依法依规申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
5.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并加收滞纳金。
6.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人社、医保、税务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对不按规定据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经核定,核定年度内不予调整。
社会保险 联系人:余 勇 杨清勇
社会保险(联系电话): 0715-8235905
医疗保险 联系人:晏汉金、黄昱华
医疗保险(联系电话): 0715-8235909
附件:1.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2.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签字打印表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0日